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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另拟增15天配偶陪产假
2016年01月09日 16:25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璐 字号

内容摘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关键词:产假;二孩儿;生育;子女;夫妻;陪产假;独生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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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二孩 拟增15天陪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意见

 

  北京晨报讯(记者 张璐)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市政府法制办昨晚公布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并同时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此前的《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此次送审稿修改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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