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摘要: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先验对象”无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甚至康德本人在运用它时也出现不少含混之处。“先验对象”在第一版“先验演绎”中被明确地提出来,但是在第二版中又奇怪地消失了。同时,“先验对象”与“本体”“物自身”等概念经常被康德放在一起讨论,三者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双重意义”的视角分析“先验对象”:一种是在消极意义上,将“先验对象”理解为脱离感性直观而形成的纯粹知性对象,它只是可思维的。另一种是在积极意义上,“先验对象”是能够产生经验知识的先天的根据,它既是可思维的,也是可认识的。关键词:先验对象/物自身/本体/双重意义作者简介:董滨宇。
关键词:先验对象;康德;消极意义;分析;演绎;关键词;党校;知性;批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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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先验对象”无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甚至康德本人在运用它时也出现不少含混之处。“先验对象”在第一版“先验演绎”中被明确地提出来,但是在第二版中又奇怪地消失了。对此,很多研究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同时,“先验对象”与“本体”“物自身”等概念经常被康德放在一起讨论,三者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这又激发起研究者们的各种意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双重意义”的视角分析“先验对象”:一种是在消极意义上,将“先验对象”理解为脱离感性直观而形成的纯粹知性对象,它只是可思维的;另一种是在积极意义上,“先验对象”是能够产生经验知识的先天的根据,它既是可思维的,也是可认识的。换句话说,在消极意义上,它和“本体”与“物自身”一样,发挥着限制知性逾越经验界限的作用;而在积极意义上,它是形成经验性知识的必要条件,是范畴具有客观有效性的依据。因此,就内容而言,它包含着后两个概念。与此同时,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两版演绎的区别其实并没有那么明显。
关键词:先验对象/物自身/本体/双重意义
作者简介:董滨宇,男,黑龙江哈尔滨市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044
基金项目: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校院级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2015XQN006);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13FZX010)
1781年,康德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然而,在受到一定关注的同时也招来诸多批评。①之后六年,康德又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二版,在很多地方都做了改动,其中,很多涉及“先验对象”的部分都被修改或者重写了。据此,可以看出,康德对第一版中关于“先验对象”的很多论述似乎是不满意的。对此,研究者们有很多不同的意见。首先,一种意见认为,第二版演绎中的一个最大不同是,康德几乎取消了“先验对象”这一术语,而只是使用“先验的对象”或者“先验的客体”等近似表述,这说明第一版中康德对它的一些界定是“失误的”;其次,围绕“先验对象”展开的一个显著争议是:在第一版中,康德并没有厘清“物自身”与“本体”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在什么意义上相互等同或者有所差异?在第二版中,这种含混似乎被康德有意识地澄清了,但是,仍然有人认为,第二版所取得的成果是有限的。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很多研究者都承认,他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尽量给出关于“先验对象”在两版演绎中一个比较贯通的解释。笔者认为,虽然康德发表了两版《纯粹理性批判》,且其中很多地方做了较大改动,但其基本思想与主要概念的使用并没有太大差异。更准确地说,康德通过修订,使得第二版《纯粹理性批判》在论证思路上更为清晰化,论证结构上更为系统化。而“先验对象”这一概念不仅在第一版中担当重要角色,即便在第二版中,它也并未真正消失,只不过是出于观点鲜明的需要,康德不再具体地使用这一术语,而改用为“先验的对象”或者“先验的客体”,但其基本功能与第一版相比并无太大变化。为了廓清“先验对象”在不同地方的不同使用方式,我们可以参照对“本体”一词的解读视角,将其从两个意义上来理解:积极的与消极的。在积极意义上,它是构成可能经验对象的客观性根据,这一点主要体现于“先验分析论”中的“先验演绎”部分;而在消极意义上,它是脱离了感性直观方式的表象,通过一种“否定性”的方式来使用它,康德将其等同于“物自身”及同样是消极意义上的“本体”,相关的论述主要集中于“先验分析论”的末尾一节——“所有一般对象区分为现象和本体的根据”。
一、积极意义上的“先验对象”
无论面对多少疑问,笔者认为,康德的“先验对象”都有一个首要的、明确的定义,而且这些特征已经体现于第一版的“先验演绎”中。在此前的“先验感性论”与“概念分析论”中,能够形成经验知识的先天条件分别被确定为纯粹感性形式与纯粹知性概念,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直观与范畴。而接下来,康德面临的一项任务是,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认识能力如何相互结合从而形成知识呢?它同时也可以被转化为这一问题:作为纯粹的知性概念,范畴如何能够与对象相关从而具有客观有效性?因此,康德将先验演绎的主旨定义为“对先天概念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的解释”。(A85)②
在这里,应该首先澄清康德所说的“对象”的涵义。在第二版的前言部分,康德就表明“先验观念论”的鲜明特征:在其之前,人们都假定我们的知识必须遵照对象,但是,通过对象来先天地解释知识的努力都失败了,因为它无法提供客观必然性的证明。而现在,通过将对象解释为必须遵照我们的“直观能力的性状”,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如果这些直观应当成为知识,我就不能停留在它们这里,而是必须把它们作为表象与某种作为对象的东西发生关系,并通过那些表象来规定这个对象……因为经验自身就是知性所要求的一种认识方式,我必须早在对象给予我之前,从而是先天地就在我里面将知性的规则作为前提,它在先天概念中得到表述,因而经验的所有对象都必然地遵照这些概念,而且必须与它们一致。”(BXⅦ—BX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