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刚刚过去的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告成立。
关键词:版权;觉醒;版权保护;传统媒体;中国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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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宣告成立。同天,国内115家报纸、期刊、电视台分别发布《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在新闻媒体为版权保护鼓与呼的道路上,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中国报业在版权保护上的“抗争”与探索从未停歇。近期,中国报业协会将与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合作设立“中国报业版权服务中心”和“中国报业协会版权委员会”。近日,中国报业协会秘书长胡怀福就中国报业版权保护的问题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专访。
成立媒体版权联盟三个意义不容忽视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成立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你认为,联盟的成立对媒体版权保护有什么意义?
胡怀福:在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成立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应该说是给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带来了非常靓丽的一道风景。尤其是在联盟成立的号召下,全国有115家媒体发布了相应的版权保护声明,这在历史上也是非常罕见的。
联盟的成立和众多媒体的响应,有这样几方面意义:一是“觉醒性”意义。表明了大家在《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版权意识的充分觉醒和版权保护意愿的日趋强烈。二是“现实性”意义。联盟成立表明媒体行业重新认识自身的原创能力和版权价值,为媒体自身寻找新的发展途径和利润增长点的明确表现。三是“指向性”意义。联盟的成立,应该说是给媒体行业探索版权保护的方法、版权运营的模式以及进一步发挥媒体版权价值开了个好头,是媒体转型发展的新方向,具有非常清晰的指向性意义。
建立合理共赢的内容生态链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大力推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你认为,加强媒体版权保护对媒体未来发展有什么影响?
胡怀福:众所周知,媒体一直以来都是原创内容的产出大户,但媒体大部分收入都用于内容生产,而绝大部分收入却并不直接来自于内容本身。伴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站、新闻客户端、自媒体平台等内容传播渠道,无偿利用媒体的原创内容迅速占领了市场,网罗了众多的用户资源,这一方面挤压了媒体的广告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媒体的版权权益,更有甚者,通过歪曲、篡改媒体原创新闻内容,或用“标题党”或抽取“猎奇”内容以博得更多关注,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加强媒体的版权保护,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状,打破“做内容的收不到钱,围观的拦路打劫”的不良现象,充分保护媒体内容创作的劳动成果,提升媒体内容的版权价值,促进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通过梳理内容创作和渠道分发之间的关系,基于版权法律和制度,在互联网上建立起更加合理、合作共赢的内容生态链。
报业版权保护尴尬而迫切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报业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根据你了解到的情况,现阶段,报业版权保护的现状如何?
胡怀福:中国报业协会作为中国报业最大、最权威的协会组织,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报业的版权问题。从我们观察和了解的情况看,报业的版权状况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报业对版权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据我们调研,重视程度有两种倾向:一种是经济发达省份的报社重视程度要高于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报社。另一种是经营压力越大的报社,重视程度相对越高。其次,版权保护说起来重要,干起来却茫然。据我们了解,全国不少报社都安排了相应人员处理版权事务,做到了“有人办事”,但“怎么干事?”绝大多数报社缺乏对版权事务的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在系统地进行版权管理、保护、运营等方面也比较欠缺。可以这么说,纵观全国报社的版权保护,其收效甚微。再次,版权价值变现的路径仍然不清晰。对于报社来说,强有力的版权保护可能带来传播渠道变少、传播力下降的风险。当下,社会上一些当红的自媒体,实现免费的“拿来主义”,一些报社也积极“配合”,感觉到自己的内容转发,可以增强内容的传播力。事实上,这种办法完全是“饮鸩止渴”之举。当然,报社自身也有“难言之隐”。此外,报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互相免费转载稿件的习惯。一些报社在饱受他人侵权困扰的同时,自身也往往因为版权管控不严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也使得报社在面对侵权事件的时候表现得比较犹豫,因为自身有“短”,不敢真正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虽说在新的互联网环境下,这种方式已经不合时宜,而且与《著作权法》的精神也相违背,但长期形成的行业习惯一时还难以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