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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盗掘两座战国古墓 盗得珍贵文物带箍青铜剑
2016年05月11日 09:58 来源:西部网 作者: 字号
关键词:文物;战国古墓;箍青铜剑;男子;被告人

内容摘要:好逸恶劳囊中羞涩,苦于钱从何来,遂去“寻宝”,结果找到了古墓,并挖出了文物,岂料钱未赚到,便落入法网。

关键词:文物;战国古墓;箍青铜剑;男子;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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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逸恶劳囊中羞涩,苦于钱从何来,遂去“寻宝”,结果找到了古墓,并挖出了文物,岂料钱未赚到,便落入法网。近日,甘泉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巩某某在一次闲逛中发现某村山上有座古墓,便将这一消息告诉王某某。2015年5月份,姬某某伙同巩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携带探条、铁锨等工具,前去盗掘古墓两座,并盗得带箍青铜剑一把、铜印章一枚、铜带钩一个等文物。2015年6月份,几被告人再次盗掘古墓一座,盗得灰陶绳纹圜底缶、灰陶绳纹折腹罐各一个。在返回途中被甘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两处被盗古墓葬均为战国时期墓葬,两处墓葬对于研究区域内战国时期的历史文化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涉案带箍青铜剑为三级文物、灰陶绳纹圜底缶、灰陶绳纹折腹罐均为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巩某某、李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得珍贵文物一件、一般文物四件,其中被告人姬某某、李某多次盗掘古墓葬,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庭审中,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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