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高等学校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学术性是高校的本质属性,是高校发展的灵魂所在。因此,高校的管理不只是行政管理,还是学术管理,需要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并存。学术委员会是高校行使学术权力的专门组织机构,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学术权利的正常发挥。 目前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需加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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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等学校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学术性是高校的本质属性,是高校发展的灵魂所在。因此,高校的管理不只是行政管理,还是学术管理,需要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并存。学术委员会是高校行使学术权力的专门组织机构,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学术权利的正常发挥。 目前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需加以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 制度 学术权力
2014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1]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建议。其中明确提出,高校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学术委员会,并保障其在处理学术事务中的核心地位,充分行使其在学术管理、学科发展和学术评定等方面的职权,鼓励并尊重其独立处理学术事务的权利,高等学校内部也应为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证。在《规程》出台之后,许多高校按照《规程》的相关规定出台了本校关于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章程文本。那么,这些章程是否确保了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行使?如何通过比较完善的制度建设保障高校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行使?笔者通过对12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文本考察和比较,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
一、科层制还是独立制——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关于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各个大学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在章程文本中进行规定,总体上来说分为校级学术委员会、院级学术委员会、部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学术委员会。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院、校两级学术委员会:在所选取的12所高校的章程文本中,基本上都在校级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了院级学术委员会,并统一由上级组织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一般来讲,院级学委会归属于校级学委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校级学委会的监督和指导,是学校处理学术事务的机构。
校、院、学部学术委员会:有个别高校建立了校级、学部、院级三级学术委员会。在这种结构下,直接由校级学委会指导院级和学部级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一般来说,学部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个学科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教授组成,由院级学委会根据所分配到的定额推荐本院的学部委员会人员;校级学委会成员一般也是各学部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其他人员则由基层的学术机构推选而来。
校、院、专门学术委员会:有部分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立了专门委员会,例如某高校在校级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本科教学指导、科学技术工作、师资工作、外事工作、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它主要受校级学委会的指导,对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专门进行讨论,重大的学术事务经过其讨论评议后仍需交由校一级的学委会评定后作出最终的裁决。[2],
在各个高校的章程中,大都规定下属委员会需要在校学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委员会的意见需要呈报校级学委会审议批准。在这种制度的规定下,校级学术委员会对下属的基层学术组织难免出现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科层化的组织形式,这就带有鲜明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机构的色彩,在官僚化的管理模式下,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就很难得到保障。
相比而言,在美国大学中的学术评议会也普遍设有各类专门或院级评议会处理相关学术事务。校级学术评议会负责包括大学内部学术政策的确立、学科建设以及规划、人才引进、对外交流、学术活动等事项。[3]院级和校级学术评议会是平行关系,包揽了院里所有学术事务,并且还会涉及学院内部的一些行政事务。因此形成了美国大学特有的现象:越是到基层组织,学术事务更加凸显,学术权力更加集中,行政力量越薄弱;相反越是顶层学术权力越是弱化,行政权力越是集中。[4]由此可见,美国大学校级学术评议会对其下属的委员会实施分权治理,各个专门或是院级委员会有各自的职权范围并且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也可以根据环境的要求更快地作出反应,能够更好地体现学术自由和民主的思想。
众所周知,组织机构的设置就是为了行使组织管理。就一般组织而言,管理就是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机构特征是科层制,即自上而下、下级服从上级的等级性组织机构;其管理权力属于职位赋权、法律赋权或上级机构赋权,故这种权利具有指令性、命令式的强制性力量。不可否认,任何一种组织管理都需要有这种行政权力,高校也毫不例外。然而,高校是探索高深学问的场所,是一种学术性组织;其组织管理不仅需要行政权力,还需要一种学术权力。
所谓学术权力指高等学校学术管理的权力,包括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事务。学术权力是一种自下而上、不具有服从式、强制性的权力;其权力来源不是外在的赋予,而是内在生成,即学者们的学术威信与声望。因此,学术权力体现为有力就有权,行政权力则体现为有权就有力。如果说学术权力的行使是以民主、平等为原则,那么行政权力则主要体现为控制和约束。很显然,科层制的组织机构特性决定了其权力行使只能是行政性质,而这种行政权力与高校学术事务的民主、平等、自由的性质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是背道而驰的。故在高等学校的各项事务管理中,万不可用行政权力取代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作为高校行使学术权力的主要组织机构,毫无疑问应有别于科层制的行政组织机构,尤其要成为一种拥有自主权的独立机构,从而与行政管理机构各司其职,相辅相成,使高校的各项事务正常、合理、高效运作。遗憾的是,目前我国高校的大部分学术委员会被深深打上了科层制的烙印,以至于难能真正行使学术权力,发挥其在高校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二、学者抑或官员——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问题,《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明确规定:担任学校行政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3。然而,从笔者所了解到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可知,关于其内部成员的身份条件,大致能够概括为下面三种情况:一类是既说明党政领导可以参加学术委员会,同时又规定了行政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占委员总数的比例;一类是明确指出党政人员可以加入其中但对其成员的数量并未作出要求;还有一类是关于党政领导参加学术委员会人员的数量和比重问题未作出相应的说明。
大部分高校都对学术委员会内部担任学校或职能部门领导的委员比例数做出了规定,例如某大学明确规定: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不任职于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职教授多于成员总数的2/3,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5]但是,仍有部分高校没有对学术委员会的行政成员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甚至直接规定校长等领导是它的当然成员。
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部的一个重要学术共同体,其应该能够代表学校内部专家学者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因此,对于不具有行政职务的单纯学术人员比例的规定是其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对我国部分高校的章程文本分析发现其并未对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成员大都是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于一体的“双肩挑”人员。笔者经过深入的访谈调查后发现,在相当一部分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潜心学术,专注科研和教学、不具有行政职务的单纯学术人员的比例较小,有的高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甚至没有一个这样的人员,这种现象是不可思议的。对于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的产生方式,不同的高校有所不同,下表(表1)为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机制:
通过对表1的分析不难发现,关于委员的产生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为民主选举。这种方式主要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办法选举候选人,通常由下而上进行推荐,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这种选举方式的一般做法是先将委员的名额分配给所属的院、系等基层单位,后由这些基层组织根据所分配到的名额,由院系内部先进行推荐,最后由全体教学人员投票选举出委员。第二种为定额席位制。这种方式一般能够保证每院至少一个名额,由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人选,然后由全校教师投票选举产生。这种方式可以保障不同学院、不同专业教师在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但也导致委员人数过多的现象。例如某大学执行定额席位制,由各个学院进行推举,每个学院最少都会分配一个名额,导致该大学学委会成员高达79人。第三种为审议提名和行政任命。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采取校长提名或是直接行政任命的方式来产生委员。这种方式显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会造成不公平、民主程度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不能确保教授享有真正的选举权。
总之,目前我国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主要有民主选举,定额席位制,提名审议、学部推荐和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但是通过对一些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文本进行分析发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产生的委员都需报送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于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机制。因此,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学术委员天生就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痕迹,所代表的其实是行政权力而非学术权力。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高校关于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的遴选办法大致也有两种:第一种是学部推荐,这种遴选方式主要是由各学部委员会进行推举,再由全体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例如,某大学就规定其委员会主任直接由各学部主任轮流担任。这是一种比较民主的选举方式。第二种是校长担任。在一些高校的章程中明确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可以由校长或者副校长兼任,或者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遗憾的是,民主选举的方式并未成为我国高校学委会主任委员产生的主流;相反,一直以来行政任命是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遴选方式,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成为一种自然而然、且非常普遍的现象。世人皆知,在我国“党委领导,校长治校”的管理体制之下,校长的权力更多的来源于行政权力,就更容易造成我国学术委员会内部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