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理论视角
张红宇:抓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年04月08日 19:35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张红宇 字号

内容摘要: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不断推进,切实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新型农业;培育;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

作者简介:

  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必须重构和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其中,优化农业经营体系至关重要。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不断推进,切实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农业经营体系涉及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甚至决定着产业体系和生产体系的质量。只有经营主体结构“优”,才有可能实现产品结构“优”、要素结构“优”和产业结构“优”。经营主体的规模扩大、结构优化、效益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将直接转换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高值化和绿色化,有效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以新理念引领新主体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在此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多元复合、功能互补、配套协作的新机制,必须遵循融合、共享、开放等新发展理念。

  不同经营主体具有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融合发展可以实现优势和效率的倍增。既要鼓励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要引导各主体相互融合,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等。比如,四川简阳生猪养殖就推行了“六方合作”,即养猪户、合作社、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买猪方、政府等六方共同合作,把畜牧产业链条上各主体、各要素紧密串联,实现了多方共赢。安徽、河北等地也在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他们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双方、多方或全体协商达成契约约定,形成了更加紧密、更加稳定的新型组织联盟。各主体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实现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以及产出的规模化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是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形式。

  农民的钱袋子是否鼓起来,是检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一定要避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主体富了、农民依然原地踏步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企业与农民的合作与联合中,一定要建立共享机制,促进要素资源互联互通,密切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与家庭农场、企业与合作社等之间的合作,从简单的买卖、雇佣、租赁行为,逐步向保底收购、合作、股份合作、交叉持股等紧密关系转变,形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试点,一年多时间,7个试点县(市、区)共有13家农业企业、9家合作社开展了土地入股探索,涉及农户1.4万多户、土地面积5.1万多亩,形成了直接入股公司、入股合作社、农民与原公司成立新公司、非公司制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入股合作社等五种模式,农民通过“保底收益+二次分红”的形式,有了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开放是大势所趋,是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活力所在。建设现代农业,要把握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畅通市场渠道,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迎接各类有利资源要素。在土地流转、农地经营、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加工营销等方面,应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以市场为导向,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做到农地农用、新型经营主体用、新型职业农民用、新农人用。土地流转可以跨主体进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跨区域展开,实现降成本、增效益的目的,城市工商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流转土地参与农业经营,引领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等IT企业也可以发展生鲜电商、智慧农业等,培育新业态,发展新产业。同时,各类新型主体都要严守政策底线和红线,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