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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
2015年11月08日 11:4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培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正处经济结构转型的中国来说,消费者保护已成为金融监管有关政策制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金融机构

作者简介:

新华社发

  对于正处经济结构转型的中国来说,消费者保护已成为金融监管有关政策制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这里的消费者特指金融消费者,即为了生活、生产或消费需要,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或团体。例如,我们到银行存取款、到证券公司购买证券、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获得了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并使用了它们的金融产品,我们就是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同时承担着风险目标、收益目标和社会目标。社会目标实际上就是社会收益的再分配目标,这个目标应通过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来达成。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有西方学者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提出。目前,对于存款人、贷款人、证券投资者及投保人等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建立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维持金融机构一定垄断利润的基础之上的。这种通过避免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实际是经营者主权的一种体现,这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而言仅是一种低层次的基础目标。经营者与消费者毕竟是相辅相成的利益主体,片面保护经营者利益将导致金融市场竞争不足,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下降,金融监管有效性丧失。随着竞争的引入,消费者主权正逐渐取代经营者主权,从推动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角度考虑,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升。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作为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众多金融机构与广大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所引发的纠纷,例如对银行卡的收费问题;二是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对消费者有约束力的章程中保留单方更改或终止的权利;三是银行确立的不可抗力因素下的损失分配机制,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引发的损失由消费者承担;四是银行服务区域的有形与无形化延伸中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如消费者在使用ATM机时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将无法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降低金融消费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及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所以,如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金融监管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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