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冲突是影响司法部门处理继承纠纷的重要障碍。陈丽洪:“中国现行继承法与传统继承习惯—分家析产习惯与继承法的协调与冲突”,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第96页。
关键词:继承法;民间传统;继承人;处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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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冲突是影响司法部门处理继承纠纷的重要障碍。民间传统继承习惯的合理性不可忽视,现代继承法的强制性又势必要体现,探索二者的良性结合已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文章在深刻分析二者异同点的基础上,抓住二者的本质及法律认知的一致性,探讨了二者良性结合的可行性。
【关键词】民间传统继承习惯 现代继承法 良性结合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自秦朝以来,我国就一直在传统继承观念的支配下处理继承问题,形成了“诸子均分制”的继承习惯,并在实质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客观地说,这种朴素的继承观念和继承习惯对于调整我国古代人民的家庭财产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于维护家族和睦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后,我国传统继承习惯“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移植西方的继承法成为处理我国继承问题的最具权威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传统继承习惯在处理继承问题时依然发挥着支配的作用,继承法反而没有一席之地。这就不得不正视和研究这一现实问题,并结合国情和地域实际情况,正确处理传统习惯、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异同点分析
民间传统继承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劳动人民逐步约定俗成的处理和调整家庭财产关系,制止纠纷,具有一定约束力并自觉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而现代继承法则是一种国家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保障自上而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国家的统治工具之一。
二者的相同点。第一,继承人范围相同。无论是根据传统继承习惯还是现代继承法,处理的对象都是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人都是家庭内部或者家族内部的人员,对家族之外的人员都具有天然的排斥性,但这里的家族之内并不一定都有血缘关系,也包括根据传统习俗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家庭成员”。传统继承习惯下,一般将财产传给自己儿子,所以才有“诸子均分制”的形成。“没有儿子的家庭则可依据传统习惯通过立嗣、招婿等方式,得到形式上的‘儿子’”。①立嗣是指一般从家族旁支中选择一名男丁过继到自己的门下来顶立门户;招婿所招的“婿”尽管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但这“婿”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般在家中地位较低,女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继承人,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实际继承人依然是家族内部的人。现代继承法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都是家族内部,还特别规定了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顺位继承权,尽管这些人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在法律上与被继承人已构成了有效的亲属关系,所以同样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