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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对生育政策影响及对策
2015年04月16日 11:42 来源:荆州日报 作者:段开菊 字号

内容摘要: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继续执行二元化生育政策,在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等方面,将对计划生育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奖励政策与二孩生育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相一致。

关键词:生育;政策;户籍改革;对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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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居民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继续执行二元化生育政策,在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等方面,将对计划生育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一、冲击与影响

  生育政策适用对象难把握。实行一元化户口管理,由于取消了户口簿上户口性质的“非”与“农”,使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不同生育政策的适用对象时失去了一个简单易行的“硬杠杠”,在居民的身份认定上难以把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同样也有城镇人口向农村流动。尽管目前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主体部分没有改变,但是城镇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与农业人口之间的基本对应关系严重瓦解,之间的异质化程度大大提高。城镇人口未必就是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未必就是农村人口。这种情况下,再以户口性质作为实施不同生育政策的主要标准已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

  奖励扶助对象难确认。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奖励扶助,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优惠、关爱规定,城镇和农村居民不尽相同。以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的待遇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加发5%的工资;县以上国有企业职工是一次性兑现3500元;农民目前标准是每月每人80元。但是,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使得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面临新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难征收。国家、省有关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凡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城乡居民适用不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难征收是人口计生工作难点之一。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取消了新生儿入户的前置条件,使得社会抚养费征收更加困难;户籍性质变更后,按什么标准征收?同时,由于“农转非”、“非转农”等情况复杂,具体操作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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